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新时期“三农”工作作出重要部署。积极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意义重大
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在一定农村经营制度下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方式,及其权责利机制。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但是,农村改革30多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转移,以及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农业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农村分工分业不断深化,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农村“谁来生产”、“怎么生产”、“以什么组织形式和方式生产”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已经到了通过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时期。
一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适应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需要。近些年,我国耕地、淡水资源对农业的制约逐年增强,而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需求大幅增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一些地方出现农忙季节缺人手、务农劳动力老龄化现象;农民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态势,务农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逐步下降。要适应这种新形势、新阶段和新变化,必须加快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和创新,在节约劳动力、进行规模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把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吸引出来,促进农业资源向专业经营主体集中,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二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需要。当前,我国农业已进入改造传统农业、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关键时期,从依靠大量消耗资源的传统方式,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现代方式上来。农业和农民对农业科技的依赖性和关联度明显增强。农业科技应用,已由以往的农户单独分散应用转变为大面积集约化应用;已由某种技术措施的单项实施转变为多项技术组装配套实施;已由农业经营者一家一户采用转变为需要由服务体系和农技队伍综合实施。面对农业和农民应用农业科技方式和对农业科技需求的重大变化,必须加快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科技应用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三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增强农业发展动力和活力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焕发了农村生机活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一家一户的承包经营,也带来了土地细碎化的问题。承包农户规模小,户均耕种半公顷,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户兼业化倾向明显,撂荒现象多发频发。因此,迫切需要加快建设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克服和解决农业经营中的弊端,从体系上消除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适度规模化水平,重新焕发发展活力,凝聚发展动力。
二、大力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的“四化”水平
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努力方向。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仍然是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和改革的基础,仍然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但是,面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农业农村的新变化,仍需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不断地解决和提高现行农业经营体系的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和社会化水平问题,以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需要。
不断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的“四化”水平,关键在不断完善和提高“统一经营”层次水平。“统一经营”不够,已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重大缺陷,是与现代农业建设不相适应的关键所在。因此,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抓好“分”和“统”这两个环节。在“分”的环节要稳定承包关系、规范促进流转,在“统”的环节要加强创新、强化服务功能,努力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家庭经营在任何时候都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经营形式,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投入,着力提高家庭经营集约化水平。
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三是积极促进农业经营组织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变。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承担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职责和任务;又要鼓励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大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
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向“一主多元”转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向“一主多元”转变,既要发挥公益性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又要积极培育经营性农业组织,满足日益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需求。要按照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要求,继续强化农业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的基础地位,大力扶持多种所有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通过“一主多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民提供全方位、低成本、高效便利的生产经营服务。
三、不断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环节。农业农村的新变化,以及新阶段的农业发展特征,正在催生新的农业经营主体。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很大变化,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一些耕地承包主体进城务工,发包方与承包主体长期分离,耕地流转趋势增强。农业科技应用由单户应用向联户和规模应用转变。农业技术由各户单独应用向社会化、规模化服务转变。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由农户承担,迫切需要向社会化、规模化、组织化流通和加工转变。适应我国农业及农村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适应更大范围的农业生产组织活动和科技应用新形势,要大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家庭经营在任何时候都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经营形式。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促进家庭经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有效形式。要明确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在发展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类补贴和项目重点要向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倾斜,着力提高家庭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二是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我国小农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还没根本改变,农民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农业生产经营仍面临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面临着自然灾害、市场波动、质量安全等多重因素影响,迫切需要解决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偏低的问题。要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支持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带动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是鼓励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和合营,引导和支持兴办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组织。积极推进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充分发挥土地、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资料和资源的聚集效应,优化农村资产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提高农民生产经营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使农民真正享有管理支配集体资产的权利。
四是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很大程度上是培育新型农民。要把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一项紧迫任务。特别是要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力度,对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不同类别的农村实用人才实行差别补助。吸引和支持年轻人务农,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业后继乏人的问题。
五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在吸收利用社会资金、转化先进技术、应用人才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越来越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要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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