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2] (国办发〔2013〕22号),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部门分工和时间表。
《通知》要求,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改革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时间完成各项
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具体任务共72项,《通知》明确提出,2013年完成29项任务,2014年完成28项任务,2015年完成11项任务,2017年完成4项任务。
《通知》要求,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中央编办负责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通知》明确,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列明取消审批的投资项目(含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取消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下放地方审批的投资项目(含下放地方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列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保留审批的,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
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以及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通知》要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3]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李克强2013年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4]
2014年1月21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过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了《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就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问题通知明确了具体要求。
2014年2月24日,国务院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4〕28号)确定了“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5]
2014年4月21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上发文表示,将在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
国土部还明确给出了时间表: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国土部表示,此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目标明确为“确认和保护产权,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在实施统一登记后,新证书投入使用。但是,原来已经颁发的各类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换证,而是逐步替换旧证书。农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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