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机制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既要统筹规划好收集处理体系布局,又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各地特点的模式和方法。要按照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无害化收集机制建设的积极性。要强化监管,为市场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的同时,加快推进政策性养殖保险进度,充分调动养殖、屠宰等生产经营者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在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全面、高效地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本场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形成“点面结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网络。
记者:《意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于康震:《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要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此次《意见》更加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是要及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零星处理的,要做到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二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病死畜禽,要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及时进行疫病调查,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记者:《意见》对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是如何明确的?
于康震:我国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病死畜禽的追踪溯源。跨省际流入的,由农业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省域内跨市(地)、县(市)流入的,由省级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意见》对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面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于康震:《意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要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综合考虑发生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时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保障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保证病死畜禽能够得到及时收集,降低病死畜禽停留时间,减少传播动物疫病和污染环境的风险。三是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部分地区畜禽饲养量不大,单独建立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存在处理量难以保证,可能会导致设施浪费和运行困难等问题,《意见》提出可以跨区域建设,避免浪费。四是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2013年,农业部制订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推荐了焚烧、化制、掩埋、发酵等四种方法。但是,从资源化利用的角度考虑,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方法,随后还要打通处理后的下游产品综合利用的各个环节,探索可持续化的发展道路。五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避免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