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
“《通知》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刘明松表示。
“一些地方以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为名,违法违规占地,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大棚房’的现象,那么这种现象如何杜绝呢?”
刘明松说:“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通知》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并对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通知》规定,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刘明松解释:“这项政策旨在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因此《通知》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度
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为规范用地,《通知》规定对用地协议进行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刘明松说。
“《通知》取消了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刘明松说,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农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