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
我国家庭农场刚刚起步,其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发展家庭农场虽然具备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仍面临着诸多条件限制和困难。工作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坚持方向性与渐进性相统一,认清条件、顺势而为,克服困难、积极作为。
第一,认清条件,因地制宜。家庭农场的发展与土地适度集聚分不开,而土地适度集聚又必须与二三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适应,不能人为超越。只有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农户流转出承包地成为可能,才具备家庭农场集聚土地的条件。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家庭农场发展的长期性、艰巨性。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必须从我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各地实际出发,科学把握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防止拔苗助长、一哄而上。要充分认识到,在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绝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除了自家少量承包地外,家庭农场的大部分经营土地需要通过租赁其他农户承包地的方式获得,这也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的重要特征是租地农场。从国外经验看,租地农场发展往往面临租金负担重、租期短且不稳定的约束,这也正是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不到位、权能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不健全、流转信息不畅通;工商资本盲目下乡租地,推动租金过快上涨,都使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面临不少困难。为此,要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奠定坚实基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监测等服务;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稳定土地流转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长期流转出承包地的农户给予奖补。
第三,引导家庭农场形成合理的土地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规模过大不仅会超出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导致土地产出率下降,而且也不符合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农情。按照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生产手段相匹配、与能够取得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引导家庭农场形成适度土地经营规模。据调查,现阶段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一年两熟制地区户均耕种50-6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户均耕种100-120亩,就大体能够体现上述“适度性”,使经营农业有效益,使务农取得体面收入。当然,这种“适度”因自然条件、从事行业、种植品种及其生产手段等不同而有差异。鼓励各地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研究提出本地区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宜标准。要防止脱离当地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第四,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养。目前大多数家庭农场发源于传统的承包农户,经营者文化水平总体较低,缺乏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逐步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兴办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第五,健全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家庭农场开展规模化生产经营,对信贷、保险、设施用地、社会化服务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等。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有效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作者系农业部总农艺师)
[①]农业部调查统计的家庭农场共列出了七个条件,主要包括: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农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