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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如何分类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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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中规定:主要农作物的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得迟于种子播种前60日。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要求,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转基因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贮藏、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促进种子市场繁荣,方便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种子法》规定四种经营主体经营种子时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可以直接办理营业执照:

      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3.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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