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网站首页|帮助中心| 欢迎来到农业新闻网
2015最新温县铁棍山药销售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市场动态 >> 正文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内容字号:
更新日期: 来源:农产品信息网 点击: 次  [打印] [收藏] [关闭]

 

        为了更好的管理农产品发展市场,山药网记者特转载农产品包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河南最美乡村”宣传推荐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农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农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农业新闻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qq:330109733 电子信箱:help#n768.com(请把#换成@)
苏宁易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