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示范社创建,我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明确了示范社的创建标准和条件;二是联合发改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制定了示范社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三是认定了6600多家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召开了全国农民合作社经验交流会议,表彰了600家全国优秀示范社;四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农业部牵头、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参加的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今年组织开展了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就是你刚才提到的,新一批国家示范社名单正在进行公示。各地也因地制宜开展了这项工作,采取评分定级、创建“四有、五好”合作社等方式,培育了一批经营规模大、民主管理好的示范社。到2013年底,县级以上示范社已超过10万家,所占合作社总量的比例尽管只有10%,但效果好。
示范社是合作社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既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民主决策机制、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也要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具有一定市场竞争能力,但首要的还是运行要规范。通过示范社领着农民干、做给群众看,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效应,引导一大批合作社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完善了运行机制,实行了民主管理,规范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记者:据我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实施了7年,对促进合作社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农民群众对怎么办合作社、特别是怎么规范地办合作社,不是很清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办社要把握好哪些关键环节?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农业部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培训,将合作社法列入“五五”和“六五”普法计划和相关培训内容,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依法办社的能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留在农村务农的主要是老人和妇女。这些从业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尽管有合作愿望,但民主意识淡薄、经营管理能力不强,这是当前影响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客观因素。同时,在专业合作基础上,还出现了土地股份合作、内部信用合作等新型的合作形式,合作社之间也开始开展联合与合作的探索,都需要采取措施引导规范运行。《意见》以规范为主线,始终贯穿了三个方面的意识:一是突出问题导向。各地合作社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合作社规范运行涉及内容很多,不宜面面俱到,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根据影响合作社规范运行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在深入分析其产生根源的基础上,确定了规范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二是坚持法制底线。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条例、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都对合作社运行作出了许多明确规定,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也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遵循,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意见》将对合作社发展带有根本性、方向性的规定进行了重申。三是尊重农民意愿。合作社是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体现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性质的角度出发,《意见》对一些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践中有迫切要求、需要农民群众协商解决的事项,明确由合作社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