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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合作社运行更好实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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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这为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年以来,我们重点抓了三方面工作:一是开展调查研究。我们组织各地开展了合作社信用合作专题调研,全面了解了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现状、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概括总结了一些地方的做法,结合理论上的分析思考,研究提出了今后发展信用合作的总体思路和对策措施。二是加强督促指导。年初,农业部会同银监会下发《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地方政府监管指导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对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监管。三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从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强化监管的目的,我们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有关办法,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的原则、业务设立、成员、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信用合作的对象是资金,是特殊商品,流动性、趋利性和非理性较强,风险较大,必须慎之又慎,从一开始就要划好边界、立好规矩、规范运作。因此,《意见》强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等原则,业务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健康运行、风险可控。
    记者:为什么要提出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把运行规范的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政策扶持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答:说到底,农民是发展合作社的主体。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实现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合作社是农民的联合,现在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规模小实力弱,需要政府给予相应的扶持,促其尽快做大做强。前面我已提到,去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的重点”,目的就是要高度重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把运行规范的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发展质量,避免“挂牌社”套取国家扶持政策,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
    政策扶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项目扶持和税收政策优惠。各级财政要增加合作社发展资金,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林)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落实和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二是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把合作社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正向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对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三是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落实农用地政策,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记者:据我所知,这是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立后,下发的第一个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在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怎样协调配合,发挥好各自作用?
    答:农民合作社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从全国来看,国务院批复成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是对合作社发展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已经在形成各部门工作合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联合出台加强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就是一次具体生动的实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继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从地方来看,各有关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在登记注册、人才培养、财务管理、信贷保险、市场营销、技术推广、质量检测、品牌建设等方面为合作社提供支持和服务。一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要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突出示范引领,通过示范社创建,让农民群众了解和把握合作社发展的基本要求,对农民有用,为政府所倡导,为社会所欢迎。三要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帮助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四要强化合作社带头人培养,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高校毕业生等领头创办合作社,提高合作社依法办社能力。农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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